合夥轉讓協議怎樣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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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來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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