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放棄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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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放棄繼承遺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
人民法院能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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