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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財務處理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財務處理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財務處理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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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


(一)搬遷條件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於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資產處置類型

在搬遷過程中要對相關資產進行處置,處置的類型一般有以下幾種:

1、資產無法搬遷,如土地使用權。

2、資產經搬遷後可以繼續使用,如機器、設備等;

3、資產不能搬遷,經移動後即滅失,如廠房、地上構築物等;

(三)税務處理

1、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1)不徵增值税。

(2)政策依據是《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3:“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房屋建築物(含裝修、附屬物):

(1)如果房屋建築物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則可選擇簡易計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築物補償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築物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也就是説,對超過取得原值部分的補償收益繳納增值税。

(2)如果房屋建築物2016年5月1日後取得,則應選擇一般計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築物補償收入作為銷售額,按照11%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項税額,允許從當期銷售税額中抵扣。

3、機器設置的補償:

(1)若不能搬遷,經移動後即滅失,只能拆除處理,則應該按照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繳納增值税。

(2)若搬遷後可以繼續使用,收到的補償費應該是對其搬運、安裝的補償,應分別運輸服務、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税,搬遷時實際發生的運輸服務、安裝服務費進項税額可以抵扣。

4、各類補助費用補償

對於拆遷企業收到的停工補助、搬遷補助、過渡補助費,是作為因為政府政策性搬遷對拆遷企業的政策性補償,實際是政府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不徵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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