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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納税擔保範圍

不屬於納税擔保範圍

不屬於納税擔保範圍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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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納税擔保範圍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1、納税擔保的範圍
  納税擔保範圍包括税款、滯納金和實現税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於納税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於應當繳納的税款、滯納金,並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税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税款、滯納金的,税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税人或納税擔保人繼續追繳。
  2、納税擔保的形式
  (1)納税人提供的並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認可的納税擔保人作納税擔保,納税擔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税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税擔保人;
  (2)納税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税擔保;
  (3)納税人預繳納保證金。  3、納税擔保的適用
  納税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税擔保:
  (一)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二)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税擔保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不屬於納税擔保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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