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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應該怎麼樣辦

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應該怎麼樣辦

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應該怎麼樣辦
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應該怎麼樣辦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該案無法審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的解釋》第188條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在案件中,如果韓某涉嫌誹謗罪,本罪作為自訴案件,你可以將其起訴至區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在審理過程中,韓某突然下落不明,區法院説服你撤訴,你拒不撤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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