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銷售合同 法律 關注:2W次 汽車改電動汽車擅自改變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會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 標籤: 合同訂立 合同 合同事務 電動汽車 銷售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kx9d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