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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轉讓時

合同權轉讓時

合同權轉讓時
公司股權轉讓時如何避免合同風險

1、股東人數的上限與下限


在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之後,公司的股東數額仍應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五十個以下(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外,通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為兩人以上),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説,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該是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則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股東可以約定放棄優先購買權。


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可能因為程序的瑕疵而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


3、時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公務員。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註銷公司股份、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這四種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也不得違反章程約定。


4、轉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使受讓方在錯誤認識下進行交易。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作出保證或提供擔保,或者約定出現相關情形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任何合同的簽署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不管是在合同關係的訂立過程中,還是已經簽署了合同,亦或者是對方正在履行合同義務時,若是一方發現合同存在風險,也能拿出風險確實存在的證據,此時將可以申請將該風險進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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