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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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怎樣約定仲裁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惠州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kr7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