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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臨時起意搶劫

故意傷害臨時起意搶劫

故意傷害臨時起意搶劫
請問故意傷害臨時起意搶劫怎麼定義呢?
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搶東西,傷人只是為了達到搶劫的目的,則構成搶劫罪。 若犯罪嫌疑人起初沒有搶劫的意思,在傷人後臨時起意搶走物品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以上就是故意傷害臨時起意搶劫定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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