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註銷 法律 關注:1.88W次 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標籤: 訴訟仲裁 企業 江蘇省 治安管理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jr6wz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