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經濟糾紛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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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房抵債的司法解釋
“以房抵債”實質上屬於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以房抵債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房屋未交付,原債務不消滅。另外以房抵債的房不限於債務人,可以是第三人。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jr04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