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8條表現代理 法律 關注:1.09W次 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標籤: 代理 婚姻家庭法規 婚姻家庭 婚姻法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j1p9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