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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再分包經濟糾紛

勞務再分包經濟糾紛

勞務再分包經濟糾紛
勞務分包再分包如何處理
允許分包的工程範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逾越底線均認定為違法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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