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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區別有哪些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區別有哪些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區別有哪些
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區別是什麼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範圍則沒有該限制。


根據《民法》,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條以及整個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九條以及整個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第七十八條以及除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外的整個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侵權;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物件倒塌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條關於未採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險動物的飼養是絕對無過錯責任,即受害人的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其它情況為相對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故意則免除責任,重大過失則減輕責任,一般過失不能免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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