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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範文

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範文

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範文
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範文
原公訴機關定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XX,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於廣東省興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定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定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定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XX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閲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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