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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我們律師365為您整理出的相關刑法修正案九第44條及後續的一些內容,其中主要對貪污受賄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對貪污數額較大的,會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對數額巨大的則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財產也會沒收,以上就是我們給您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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