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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受到醫療損害如何認定與處理

患者受到醫療損害如何認定與處理

患者受到醫療損害如何認定與處理
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在賠償如何區別?
  差別1、賠償有沒有屬於醫療事故的先決條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一開始實施,其規定的“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就被法院否定掉。因為它違反了《民法通則》等基本法,給受害患者獲賠附加了醫學會組織的“祕密合議”決斷屬於醫療事故的這種先決條件(第二十五條)。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完全拋開“醫療事故”的提法和概念,拋開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項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不僅在司法中被抵制,而且其繼續施行,是對國家法律的牴觸和違反。早就應當廢止。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差別2、要不要賠“命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造成患者死亡的不用賠償死亡賠償金(第五十條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包含死亡賠償金),與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本律師的意見,把死亡賠償金作為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列的兩項賠償(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完全相牴觸。醫療事故的賠償出現了不賠“命錢”的問題。《侵權責任法》同時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賠償(第十六條)和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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