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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找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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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找哪?那個地方管這個事啊?
違約是導致合同解除的一個重要原因,也算間接導致合同終止的重要原因。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預期違約、不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始終情況,本文將為您全面解讀這四種情形。   (一)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分別規定於《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另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為;   2、履行方式不適當;   3、履行地點不適當;   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相關法規·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更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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