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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廣濱被監視居住

高廣濱被監視居住

高廣濱被監視居住
高廣濱被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適用於哪些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後還會判刑嗎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裏也好還是在家裏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被採取了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以後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麼什麼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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