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的條件是什麼
- 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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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的條件是什麼?
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的條件是嫌疑人違反了監視居住期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正常情況下監視居住是不可能在看守所實行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在當地沒有穩定的住所,當地司法機關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指定住所,但不能是看守所這種辦案場所,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轉到看守所刑拘的,一般就是因為違反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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