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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合併審理審限是怎樣的

反訴合併審理審限是怎樣的

反訴合併審理審限是怎樣的
反訴的審理

人民法院對反訴應及時審查,不符合反訴條件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通知被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者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另案處理。符合反訴條件的,應該與本訴合併審理,一併作出判決。但在審理時,要將本訴與反訴分別予以審查,並在判決書中指明本訴和反訴是如何分別解決的。


對反訴案件,人民法院仍應貫徹調解的原則,調解無效的要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對反訴案件審查後,如果達不到合併審理的目的,也可將反訴從本訴中分離出來,另案審理。


由於反訴與本訴的請求都是獨立的,因此,本訴的撤回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反訴的繼續審理。同樣,反訴的撤回也不影響本訴的繼續審理。


部分訴訟是原告以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為目的的訴訟,作為被告,在覺得數額不合理、自己無法負擔時可以提出反訴,只要滿足規定的要求即可提出。提出的時間是原告提起本訴但還未進行審理時,等待法院審查反訴合規與否,最終按照情況處理。也有可能變為無法提起反訴但可以提起其他訴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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