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信託必備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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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成立的必備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立遺囑是遺囑人按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的法律行為。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不能反應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遺囑,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4)如果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兒對遺產的應繼承份額,那也是無效的。
遺囑人立遺囑後,如果認為原立遺囑不妥有權利加以變更或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時,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撤銷遺囑後衞立新遺囑的,其財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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