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裏的胎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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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按照以前的民法通則,胎兒和死者是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而是在法外保障條款給予胎兒在遺產繼承保留一份,但是根據這次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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