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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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