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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要滿足哪些條件

宣告失蹤要滿足哪些條件

宣告失蹤要滿足哪些條件
宣告失蹤要滿足哪些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於被宣告失蹤屬於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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