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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除合同賠償問題

被公司解除合同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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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除合同賠償問題

1:需要看單位是以什麼藉口解除的2:以下法律限定,無賠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要求的;
(二)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規則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限定的情形招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3:以下法律限定有賠償
第八十七條限定:用人單位違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限定的經濟賠償準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限定: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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