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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徵地農民有哪些財產權

民法典被徵地農民有哪些財產權

民法典被徵地農民有哪些財產權
民法典被徵地農民有哪些財產權
被徵地農民的財產權有: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2、農地附着物所有權。
3、獲得徵地補償權。
4、拒絕交地權。
5、獲得留用地權。
6、建設用地入股權。
7、恢復耕種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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