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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合融資租賃

粵合融資租賃

粵合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合的主要內容,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一、融資租賃合的主要內容(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3)數量。(4)質量:由於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性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7)培訓、維修和保養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護。(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於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區分責任有所遵循。(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11)其他約定事項。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1)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2)這種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選擇購買的;(3)買賣合同成交後,將此標的物交承租人使用;(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係。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6)回租、轉租等融資租賃合同,適用地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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