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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什麼
(1)保險人履行義務的不定性,這是指保險人履行補償合同的義務是不確定的。對個別被保險標的的保險人是否履行義務取決於保險危險是否出現。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保險人就履行義務;保險標的沒有遭受損失,保險人則不履行義務,這是由危險的不定性和保險的職能決定的。一般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無故不履行義務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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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之間以對價進行經濟往來。補償合同,保險人與具體的被保險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不是等價的,數額也相差很大,甚至懸殊。被保險人遭災受損,保險人對其補償遠遠超過所繳保險費;被保險人不遭災受損,保險人則白收一筆保險費。一般經濟合同的經濟往來都是等價的,否則,合同則不能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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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簽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簽訂雙方必須都是法人,保險合同則例外,保險人可以和法人簽訂合同,也可以和自然人簽訂合同。由於保險實施目的所致保險企業與眾多的自然人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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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險合同的可廢性。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企業財產險和汽車險的合同,投保人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對此保險人都要接受,並退回未到期的保險費。保險人對無力支付保險費或對安全建議不採取改善措施的被保險人,中途也可終止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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