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拆遷補償城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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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移民搬遷安置補償費有什麼標準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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