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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
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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