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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承擔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承擔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承擔

不管是在刑事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都開證據,而證據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事人進行收集的。對於不同的訴訟,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同。那麼刑事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是哪一方呢?本站網小編為您整理,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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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舉證責任該誰來承擔呢

行政訴訟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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