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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對欠税人強制執行措施

税務機關對欠税人強制執行措施

税務機關對欠税人強制執行措施
税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是小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徵管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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