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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與合同法上的抵銷權的差異

破產抵銷權與合同法上的抵銷權的差異

破產抵銷權與合同法上的抵銷權的差異
破產抵銷權與合同法上的抵銷權的差異
破產抵銷權與合同法上的抵銷權的差異
主要反映於三個方面:
第一,破產抵銷權人僅限於破產債權人。
亦即,只有破產債權人才能提出抵銷權的申請;破產企業及破產清算組均不享有此項權利。這與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權主張抵銷的情形顯有差異。
債權人被宣告破產後,債權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構成破產財產,應當由清算組收回該債權併入破產財產,若清算組主動主張抵銷,無異於優先清償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債權人,這樣有利於部分債權人,損害了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清算組不能對破產債權人主張抵銷權。這就是説,破產抵銷權是本法專門給破產債權人提供的一項權利。
第二,破產抵銷權不受債務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民法上的抵銷權,只適用於雙方互負給付種類相同和均已屆履行期的債務。在破產宣告的情形下,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負的債務的種類(例如給付標的)或履行期,與其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債權相比,不論是否相同,都可以主張抵銷。破產抵銷權不受債務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實際上是破產債權和破產財產等質化的結果。在破產宣告時,破產債權不論是否為金錢債權,都必須按金錢債權的評價標準算定債權額,從而將所有的破產債權都轉化成金錢債權;與此相適應,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負的債務,不論其種類也應算定為金錢債務併入破產財產以供分配;這樣,債權和債務都因為破產清算等質化要求,轉化為同種類的債權,自然可以主張抵銷。至於債權的履行期,即使在破產宣告時未到期,在破產宣告時也視為已到期債權,可以説,破產抵銷權實際上也適用於已到期的債權。
第三,破產債產權人主張抵銷的債務,只以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負的債務為限。
民法對可抵銷債務的形成時間並無限制。而在本法上,可用於破產抵銷的債務被明確地限定為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這意味着,破產宣告以後,破產債權人對破產財產所負的債務必須全部履行,而不得與破產債權相抵銷。例如,在破產變價過程中,破產債權人購買屬於破產財產的財物的,應當實際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買受人以價金支付義務與他的破產債權相抵銷,則無異於允許個別破產債權人由破產財產優先獲得全額清償,從而違反了破產法的公平清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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