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繼續履行合作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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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繼續履行合作開發合同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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