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強姦罪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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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強姦罪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並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
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姦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在未成年人犯強姦罪的情況下,首先無論情節多麼嚴重,此時都是不能對其判死刑的,這主要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另外,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對於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要是構成犯罪的,此時都是需要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於是實踐中,未成年人構成強姦罪的話,一般是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量刑的幅度之後,再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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