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4條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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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4條有什麼規定
1、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2、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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