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放縱走私案件解釋
- 法律
- 關注:5.23K次
放縱走私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1glll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