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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

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

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
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一般有哪些呢?
你好,對法院工作人員來講,法院破產清算注意事項一般有: 1、明確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條件   法院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後一道關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啟動。法律制度設計應當鼓勵、引導股東自覺清算,要讓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而自覺履行清算義務。法院介入只在特定的情形下發揮作用,股東陷入僵局無法開展自覺的公司清算事務,公司股東可申請法院介入公司清算。   2、明確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程序性質   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究竟屬於訴訟程序還是非訴程序,必須首先予以明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請,並非起訴,要解決的並非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類似於公司破產程序的啟動和強制實施。因此,法院介入公司清算應作為非訴程序,如債權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股東履行清算義務,法院應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無需訴訟,只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即可。   3、明確申請公司清算案件的立案受理與具體承辦   法律或司法解釋應當明確法定的清算期限,如果已超過清算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申請清算案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公司及其股東解決實體上的權利。如果超過15日未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未超過法定清算期限的,法院立案應當作為非訴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法院組織清算阻進行清算,如果股東不予配合,可能涉及採取強制措施提取財務帳簿、保全財產等事項,而且,組織清算的行為在本質上就相當於法院對股東法定義務的強制執行。因此,該類案件由法院執行庭辦理為宜。   4、要明確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具體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非常簡略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對公司清算的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是,如何進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如何開展缺乏具體規定。公司清算應當是股東自覺的行為,也是法人自治的空間,法院組織清算只是發揮司法的組織、引導、監督的功能,不能代替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在程序法上法官只在清算的主要環節上發揮作用,具體的清算工作應當由清算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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