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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計量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計量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計量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計量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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