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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

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

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

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如何繳納?出讓方説應該受讓方承擔,受讓方説該出讓方繳納。到底這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有誰承擔,又該如何繳納呢?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税。對於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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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要怎麼繳納?需要哪些資料?

繳納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税的地點 按照營業税有關規定,納税人申報繳納營業税税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税人應税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税;納税人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自2009年起,營業税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地點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税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 (2)納税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税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5)納税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納税。 (6)代扣代繳營業税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税時間 營業税納税人發生繳納營業税行為應履行納税義務的時間。一般為納税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為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税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納税期限 按營業税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税税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税有關規定,營業税具體的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依納税人應納税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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