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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監護人的監護範圍

人流監護人的監護範圍

人流監護人的監護範圍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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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範圍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A、全部停電時;B、變、配電所內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一地個點、工作人員連同監護人不超過3個人時;C、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以上就是監護人的範圍,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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