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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利息違約金同時主張

買賣合同中利息違約金同時主張

買賣合同中利息違約金同時主張
買房時,買賣合同違約金和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一、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增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這一條款更明確要求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繫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持違約金條款。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應區分是利息損失還是利息收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所主張賠償的購房款利息屬於利息損失,適用損害賠償的債上請求權規則,它與違約金在性質、功能上相當,根據合同法約定優先原則,二者並不能並存,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依當事人申請對違約金作出適當調整。


二、買賣合同違約金和利息能否同時主張


在《借款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如果借貸合同或者協議上寫明逾期還款違約方須支付違約金的,逾期利息和逾期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如果借貸合同或者協議上沒有“逾期還款須支付違約金”條款的,只能主張逾期利息,不能主張違約金。我國法律有“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對於借貸合同或者協議上沒有約定的,主張者無法舉證,所以只好不提,因為提了也是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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