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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資產轉讓交什麼税?

企業中資產轉讓交什麼税?

一、企業中資產轉讓交什麼税?

企業中資產轉讓交什麼税?

1、資產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2、印花税。

(1)印花税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徵税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税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税。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應税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税。

3、營業税

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税依據。營業税僅對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徵税,而“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税。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的幾種情形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為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

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為,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卹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由此可見,轉讓企業取得的資產,以原持有資產的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不以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的資產成本,必須按照其在轉讓企業的原賬面淨值進行結轉確定,不得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標籤: 企業 資產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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