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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破產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一、破產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破產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由於提出破產和解是企業的自主行為,因此必須改變現行法律需在破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破產和解申請的規定,改成破產和解申請起始於向法院申請破產之日,終於債權人會議作出財產分配方案之前。

破產和解的好處

在企業破產清償過程中,即使剝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不能滿足債權利益。不徹底的債務清償必然引起債權呆滯,使債權人陷入清償無望的財務困境,以致發生連鎖破產的後果。並且,企業之間的聯繫愈密切,破產案件對社會不良影響的範圍就愈大。為了擺脱這種困擾,有必要尋求一種能調和衝突、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辦法來解決債務危機。作為温和的償債方式,和解制度提供了一種通過債權妥協的程序機制,給債務人創造了復甦的機會和條件,有可能運用債務人的有限財產最大限度清償債務,減少社會資源的損失與浪費。

和解的提起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與開始後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於破產申請前主動向法院申請的和解,或者在法院駁回或申請人依法撤銷破產申請後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和和解申請,那麼法院只能受理和解申請,因為根據“和解優先原則”,這種和解程序具有排斥破產程序的效力。和解申請一經法院許可,債權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全體債權人必須參加此和解程序。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一個公司資不抵債面臨着破產的話,是可以要求破產的,並且在破產過程當中也可以提出破產和解,這是屬於企業自主所提出來的一種具體行為,法律上是支持的。

標籤: 破產 和解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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