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申報債權有效性是怎樣規定的
- 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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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申報債權有效性是怎樣規定的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⑴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⑵ 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⑶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⑷ 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⑸ 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債權問題在生活上本身就會較難處理,因為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限制,不僅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來進行,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會有不小的阻力,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處置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不斷的惡化,進而影響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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