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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經營外匯量刑如何認定?

對於非法經營外匯量刑如何認定?

在出國的交流、學習和旅行中,人們常常需要將手中的本國貨幣,兑換成外幣,這個過程稱為外匯買賣,如果個人或機構等違反了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規定,以謀取非法的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外匯,就是違法行為,下面對於非法經營外匯量刑作出説明:

對於非法經營外匯量刑如何認定?

一、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兑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二、量刑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做出了以上説明,先以該罪名的構成進行認定,主觀故意、具有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和涉及國家對外匯買賣的管理行為才能構成該罪名,因此在量刑時,會處以相應刑期和罰金並沒收財產,在量刑時要注意區分量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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