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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條件包括什麼呢

代履行的條件包括什麼呢

代履行的條件包括什麼呢
律師解析:代履行的條件包括:
1、行政決定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
2、當事人在行政決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該義務,或者沒有能力履行;
3、經行政機關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
4、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狀態或者後果具有現實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5、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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