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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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債務債權問題和其他的法律風險問題上,雖然分公司是屬於一個獨立運營的部門,但是在處理其法律責任的時候是有明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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