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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政府是不是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政府是不是特別法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政府是不是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政府是不是特別法人

政府屬於特別法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特徵

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獨自承擔民事責任。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也不會將政府機關跟一般的企業相提並論,但政府機關在法律上的性質也屬於特別法人,一般的法人在經營過程當中的違法行為都由法人的主要責任人承擔,但政府機關的話依公權行使管理職責,國家也規定了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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